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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民五终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郝芒、魏淑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芒,魏淑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民五终字第1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芒,男,1988年3月3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宁市任城区。委托代理人闫建军,济宁任城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淑玲,女,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宁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长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址。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市中支公司,驻济宁市市中区洸河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0638798-0。负责人房海涛,经理。上诉人郝芒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芒以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郝芒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郝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上诉人郝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福勤审 判 员  史宝磊代理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