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范爱红、吕铁金等与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爱红,吕铁金,乔祥,史波,董建军,童祖敏,XX安,刘玉林,胡婷,臧传清,刘燕丽,张明凤,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保字第1号申请人:范爱红(),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申请人:吕铁金(),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淅川县。申请人:乔祥(),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南漳县。申请人:史波(),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董建军(),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人:童祖敏(),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南漳县。申请人:XX安(),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泌阳县。申请人:刘玉林(),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安福县。申请人:胡婷(),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永城市。申请人:臧传清(),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东海县。申请人:刘燕丽(),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灵璧县。申请人:张明凤(),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申请人: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甬江南路**号。申请人范爱红、吕铁金、乔祥、史波、董建军、童祖敏、XX安、刘玉林、胡婷、臧传清、刘燕丽、张明凤与被申请人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范爱红、吕铁金、乔祥、史波、董建军、童祖敏、XX安、刘玉林、胡婷、臧传清、刘燕丽、张明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宁波保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 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赛飞(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