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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6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民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田民忠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640号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南,男,汉族,该公司信贷部经理。被告田民忠,住四川省新津县。委托代理人王泽,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本院审理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田民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5元,由原告四川厦工机械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钟人民陪审员  何 军人民陪审员  刘光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长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