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鲁商终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鲁商终字第255号 上诉人(原审申请人):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十路浩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焕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不服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滨中破字第3-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一案中,2010年8月15日,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滨州市滨城区丝绸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向伟 代理审判员 张秀梅 代理审判员 康 靖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