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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珠中法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负责人:苏振明。委托代理人:王宇。被执行人: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强。委托代理人:邹艳娥。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珠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结案通知书终结案件执行。随后,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对本案终结案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称其申请执行立案时,申请标的是2740703.92元,而非结案通知书中终结结案的180万元,请求本院撤销(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结案通知书,继续执行本案。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依据是本院(2006)珠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第一条确定,本案总工程款为人民币6205611.92元,双方同意由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给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480万元结算本工程款;第二条约定,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剩余180万元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在双方签收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支付50万元;第二期在2006年11月6日前由双方共同向质检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后(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予以积极配合)于2006年12月11日前支付40万元;第三期在档案馆签收工程资料之日起支付90万元。第五条约定,如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没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按协议第一条确认的总工程款6205611.92元在扣除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付300万元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10月24日签收调解书。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4日支付50万元。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于2007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40703.92元(即6205611.92元—已付3500000元+诉讼费35092元)。本院2009年7月2日作出(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结案通知书中载明的结案标的为180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06)珠中法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双方应遵守履行。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没按约定的履行期限付款,申请执行人湛江市建筑工程公司珠海公司有权以双方确认的总工程款6205611.92元在扣除珠海市玄武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已付350万元款项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结案通知书以180万元结案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结案通知书,本院恢复对(2007)珠中法执字第86号案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永科审 判 员  朱文春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