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陈华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7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惠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8日被慈溪市公安局拘传到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华伙同李某(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古塘街道太屺村绕池路某号,撬门进入刘某的暂住房,窃得黑色台式电脑1台、移动电话机3部(均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陈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为实施盗窃行为而伙同他人撬门进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栽 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