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民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小凤诉被告朱玉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凤,朱玉龙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陇民初字第00052号原告赵小凤,女,生于1963年6月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玉龙,男,生于1981年7月20日,住华亭县东华镇东大街***号。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凤诉被告朱玉龙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另行起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小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由赵小凤负担100元。代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