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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026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志安与王武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安,王武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609号原告:谢志安,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王武会,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安与被告王武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安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志安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志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谢志安负担。审判员 古 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俊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