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一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与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一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付玉花申请执行人:丁瑞卿申请执行人:贾翠荣申请执行人:丁涛申请执行人:丁峰被执行人: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兴庆路中段1号翠庭大厦8层A座805室。法定代表人:张少辉,该公司经理。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与陕西新恒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付玉花、丁瑞卿、贾翠荣、丁涛、丁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关于对执行案件特困申请人实行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70%,剩余30%已与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后也予以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