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路执民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朱道生6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二区41号与王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朱道生6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二区41号,王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朱道生61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永福村二区41号身份证号码:×××521X被执行人:王小女48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月河南街4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206100347本院在执行朱道生与王小女(2010)台路执民字第145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女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朱道生货款12500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110元;因被执行人王小女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0355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