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喜平与杨凌三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张喜平(又名张西平)。被申请人:杨凌三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秦大饭店后楼B座3942号。法定代表人:高志文,该公司董事长。因申请人张喜平与被申请人杨凌三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归还拆借款50000元,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凌三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张喜平已向本院提供了等额的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凌三多环保机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惠海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