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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与成都宝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成都宝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4号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住所地:德阳市孝泉镇阳安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钱书华,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何鹏,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成都宝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35号总府大厦18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涛,成都宝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与被告成都宝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阳市裕华绿色食品厂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