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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云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志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金沙一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1652676-1。委托代理人万小平,男,系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云龙,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内证经字第2955执行证书,于2010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云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云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云龙银行存款86572.41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云龙所有的小松牌PC56-7挖掘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