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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薛少华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少华,瑞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温瑞行初字第130号原告薛少华。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洪陶勋。委托代理人陈益光。委托代理人余心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少华诉被告瑞安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过程中,原告薛少华以已获取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少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少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