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法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白烈翠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烈翠,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字第00063号申请人白烈翠,女,生于1938年9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旺,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白烈翠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于2010年12月23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14658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白烈翠,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吴亚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