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孙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5561.1元金钱给付义务及本案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建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