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温州汇商五金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汇商五金采购中心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汇商五金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敏,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张碎松,主任。申请执行人温州汇商五金采购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龙湾区上江村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1598万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万元,申请人受偿17838200元,目前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宜处理。2010年1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要求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0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1618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59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