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执民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招凤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鹏盛嘉苑11幢2单元202号与陈春生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六区3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招凤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鹏盛嘉苑11幢2单元202号,陈春生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六区35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路执民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张招凤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鹏盛嘉苑11幢2单元202号身份证号码:×××4925被执行人:陈春生40岁汉族桐屿街道立新村六区35号身份证号码:×××1491本院在执行张招凤与陈春生(2010)台路执民字第1084号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春生应偿付申请执行人张招凤抚养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陈春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02)路民初字第00847号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金镔审判员 汪东军审判员 罗永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