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镜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倪佩林与杨再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佩林,杨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镜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倪佩林,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再进,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镜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5日依法委托芜湖市银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芜湖市北京东路房产。2010年4月7日,张琦明以141万元的价格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芜湖市北京东路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到张琦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玲审判员 王晋湖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