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行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文柏林与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柏林,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南行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柏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法定代表人蒋晓惠,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知凡,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文柏林不服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顺庆区人民法院(2010)顺庆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柏林以与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就涉及交通行政处罚及被扣车辆的有关事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文柏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承诺川交路运南顺稽罚(201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亦不再执行。前述处分意见均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对上诉人文柏林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南充市顺庆交通运输管理所川交路运南顺稽罚(201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文柏林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文柏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勇审判员 程 鹰审判员 张怡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孙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