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史辉艳诉被告高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辉艳,高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史辉艳,女,1986年6月12日生。被告高飞,男,1983年11月19日生。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07年7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高史骏。因双方性格不和,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询: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史辉艳与被告高飞自愿离婚。二、婚生子高史骏由被告高飞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三、双方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鱼 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