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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刘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041号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任局长。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诉被告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以被告刘某某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其余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