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董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47号原告董某,女,1967年6月26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原告董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某因所无固定工作单位,无固定住所。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两人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赵某。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经常酗酒,夫妻无法沟通。被告于1999年3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09年11月16日诉至渭城法院要求离婚。无奈,原告申请撤诉。从1999年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被告赵某某因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所,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有关诉讼材料,被告一直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董某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法夫妻关系。二、户口簿一份。欲证明被告婚后在原告处居住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28日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女,取名赵某。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赌博成性,经常酗酒,夫妻无法沟通。被告于1999年3月2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09年11月16日诉至渭城法院要求离婚。后原告申请撤诉。从1999年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即结婚,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婚后原告发现被告赌博成性,缺乏家庭责任感,夫妻难以沟通。原告多次起诉离婚,说明其离意已决,加之夫妻分居时间超过两年,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之诉,应予支持。孩子随其母生活较为适宜。被告应承担孩子抚养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董某与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赵某随其母亲董某生活。赵某某每月付赵某抚养费200元(从2010年12月起至赵某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青梅审判员 尹增产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