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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省新川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陕西省新川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62号原告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镇豁口村。法定代表人杨六欠。委托代理人潘卫红,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省新川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铜川市二十里铺。法定代表人马宏武。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省新川水泥厂劳动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福宝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1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付原告2213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千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