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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汉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吴银章与纪大兴道路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银章,纪大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汉民初字第42号原告吴银章,男,汉族,生于1955年2月28日,住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集镇。被告纪大兴,男,汉族,生于1956年10月11日,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汉阴县漩涡镇群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银章诉被告纪大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银章与被告纪大兴已达成和解,原告吴银章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银章的撤诉申请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银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吴银章承担。审判长  吴玉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兰华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