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岐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付林杰与王林年货款拖欠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杰,王某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岐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杰,男,195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年,男,195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付某杰与被告王某年货款拖欠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作出的(2010)岐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王某年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付某杰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年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年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本案已执行完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岐民一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国强执行员 晁宽宁执行员 孙晓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维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