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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303号原告:梁某。委托代理人:林小伟、杨诗炳,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明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