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1)未刑初字第00046号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未刑初字第000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1月19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2005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0)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中午15时许窜至本市未央区朱宏路蔬菜批发市场东门附近,发现一辆白色江淮小货车车门未锁,随即打开车门盗走该车里黑色女士手提布包内现金3900余元,在逃离现场时被失主孙艳艳发现。被告人王某某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记录表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盗窃,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11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