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良与马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良,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0—1号申请人:张良,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申请人:马林,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与被告马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江苏德邦化工集团公司亳州分公司的亳房权证牛集镇字第××号房产及陈允民的谯林证字(2008)第000020号林权证所载明的160亩林木作为担保。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亳民一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一、查封马林的牌号为皖S×××××的上海别克小轿车。二、查封马林的登记号为200303181、200700918、200700917、200702505、200702506、200702533、200703572、200703573、200703574的房产和在于文戈名下的登记号为200300083、200705861、200705862的房产。并查封江苏德邦化工集团公司亳州分公司的亳房权证牛集镇字第××号房产,及陈允民的谯林证字(2008)第000020号林权证所载明的160亩林木。三、冻结马林、于文戈分别持有的安徽省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7.04%、62.96%的股权,和分别持有的安徽亳州消防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40%、60%的股权,以及马林持有的安徽鑫华恒消防智能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100%的股权。担保人陈允民以张良答应给其贷款,故提供林权证为张良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后因张良未能给其提供贷款,已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其急需提供林权向银行申请贷款为由,申请撤销担保,要求解除对林权的查封。范冠斌自愿以自己的房产提供担保(房产证号:亳房权证魏岗镇字第××号),以置换林权担保。本院认为,陈允民要求撤销林权担保,范冠斌愿以自己的房产置换林权担保,故可予准许。为了保护被查封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陈允民的谯林证字(2008)第000020号林权证所载明的160亩林木的查封。二、查封范冠斌的亳房权证魏岗镇字第××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欧阳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