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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重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瑞斋诉被告田会侠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斋,田会侠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重字第00030号原告王瑞斋,男,1935年1月28日生。被告田会侠,女,1948年生。委托代理人刘莹,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斋诉被告田会侠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请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斋承担。审 判 长  师晓黎审 判 员  蔚志强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