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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崂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曲建忠与曲颖、曲建竹、曲杰、王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建忠,曲颖,曲建竹,曲杰,王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崂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曲建忠,男,汉族,1959年3月8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颖,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建竹,女,汉族,1968年7月3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曲杰,男,汉族,1971年10月19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王令玲,女,汉族,1971年7月5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曲建忠于201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曲颖、曲建竹、曲杰、王玲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11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0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曲颖、曲建竹、曲杰、王玲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2010年12月16日被执行人曲杰到本院交纳案款111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崂民一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丰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