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赵明才、尹百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才,尹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执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赵明才。被执行人尹百志。申请执行人赵明才与被执行人尹百志租赁合同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09)莱民三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明才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3628.33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3628.3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0)莱执字第37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立军审判员 唐茂群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