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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平执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孙惠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孙惠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平执民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王坛镇王坛村。法定代表人:丁仁法,系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惠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平商初字第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孙惠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惠连所有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越厦花园1幢602室住宅(建筑面积170.25平方米,权证编号国用(2002)1-4729号,含装潢和车棚,详见绍中评字(2010)第1036号资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