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慈催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天津桐硕达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津桐硕达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催字第139号申请人天津桐硕达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枫林路8号增1号。负责人:秘兴福,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天津桐硕达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0103712912的慈溪合行宗汉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0年06月03日、出票金额20000元、出票人慈溪维多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收款人馆陶县宇通轴承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合行宗汉支行、背书人馆陶县宇通轴承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桐硕达装饰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君亚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