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民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与林建胜、宋德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林建胜,宋德忠,王荣生,林建光,林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民字第8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章卫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建胜。被执行人:宋德忠。被执行人:王荣生。被执行人:林建光。被执行人:林新义。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合作银行灵昆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建胜、宋德忠、王荣生、林新义、林建光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龙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8月3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等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截止本裁定之日,两被执行人仍拖欠本金80000元及全部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29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