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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335号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蔡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郭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20.50元,由原告诸暨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傅刘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