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全某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157号申请人高某与被申请人全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某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与申请人核查属实,故本案已履行,申请人之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长执字第15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选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