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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民初字第2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贺微波与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微波,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2028号原告:贺微波,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莫尚勤,四川省苍溪县石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0400029637),住宁波市北仑区恒山西路775号。法定代表人:草场邦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坚坚,上海市毅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微波与被告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微波撤回对被告宁波住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