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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深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汉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深某,彭某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深某,男。法定代理人黎某某,女,系彭深某的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汉,男。上诉人彭深某因与被上诉人彭某汉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深某以服从原审判决,请求法院尽快执行为由,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彭深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深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多交部分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云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马小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璐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