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0)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LAMJEANPIERRE,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雄,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会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王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晶,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京,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付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万元,具体偿付方式为:1、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次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8万元,款项支付到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以下帐户:公司名称: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账号:44×××86开户行:建设银行紫荆支行2、剩余3万元作为质保金,由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验收完成后一年内支付;验收完成日为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如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内未能组织验收事项或因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的原因无法完成验收,则视为涉案工程已完成验收。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协助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完成验收事项。二、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同意于本和解协议签订次日一次性向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另行支付未付工程款利息10000元。三、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上述第一款第一项的38万元,则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协议全部款项。四、一审案件受理费3943.5元由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承担,由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和解协议签订次日支付给珠海康泰明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421元减半收取为3710.5元,由珠海市享辉织造印染有限公司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艳红代理审判员 庹 佳代理审判员 葛阳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