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吴余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孙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马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通知上诉人孙某交纳上诉受理费,但上诉人孙某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代理审判员 厉 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