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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郭某某结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9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郭某申请执行杨某某返还彩礼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023.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只需被申请执行人承担10000元案件款,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被申请执行人按照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将案件款交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领到该款后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