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荣顺电子设备厂与宁波市北仑东方教育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荣顺电子设备厂,宁波市北仑东方教育仪器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柴商初字第456号原告:宁波市江东荣顺电子设备厂(企业注册号:3302042701662),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江东北路370号。诉讼代表人:沈康云,该厂厂长。被告:宁波市北仑东方教育仪器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三山村。诉讼代表人:顾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荣顺电子设备厂与被告宁波市北仑东方教育仪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荣顺电子设备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东方教育仪器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