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马飞红与朱湘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飞红,朱湘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771号原告马飞红。委托代理人何永灿、李卫民。被告朱湘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飞红与被告朱湘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飞红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由原告马飞红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楼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