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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杨义全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杨义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义全,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隆昌县普。2008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10年10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0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0)第8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义全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义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杨义全在本市武侯区一环路磨子桥19路公交站,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放在牛仔裤裤袋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17元的诺基亚手机盗走。后被告人杨义全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公安干警挡获归案。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前科材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义全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适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杨义全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对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无辩护意见。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义全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义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义全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赃物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义全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义全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张熙杰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