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薛方超与万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方超,万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薛方超(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503075813),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委托代理人:肖继荣、边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德军(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210191013),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方超与被告万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方超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方超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方超撤回对被告万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069号原告:薛方超(公民身份号码:342822196503075813),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甑山村薛庄12号。委托代理人:肖继荣、边霞,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德军(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210191013),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鄮城办事处白庙村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超与被告万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方超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德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方超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方超撤回对被告万德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О一Ο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