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神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乔桂南与任利军、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桂南,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神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乔桂南,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居民。被申请人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任利军,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唐县唐家吉村人,居民。申请人乔桂南与被申请人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任利军交通事故一案,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任利军驾驶的,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本案肇事车辆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袁林军所有的丰田牌小轿车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交城起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本案肇事车辆重型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