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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坤明与被告张强、被告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明,张强,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黄坤明,男,1980年3月7日,汉族。被告张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被告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长安科技园硕士路1号。法定代表人祝社宁,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坤明与被告张强、被告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坤明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原告黄坤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