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珍飞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方益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珍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方益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王珍飞,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甬路456号。代表人:王杏裕,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铱灵,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所上虞市。被告:方益君,女,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珍飞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方益君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珍飞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方益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珍飞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被告方益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王珍飞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