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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0-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易永刚与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永一刚,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492号原告易永一刚。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有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刚诉被告西安市彩虹铸造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永刚于2们。年12月23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永一刚申清撇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一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氏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水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养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柳 虹 来源:百度“”